当前位置:首页>学会介绍 > 学会章程
学会章程

 

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章程
20091213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英文名称是Hubei Provincial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HBCES
第二条 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是我省从事化学化工及其相关专业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发展化学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省化学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施“科教兴鄂”、“人才强省”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化学化工科技的普及与推广、创新与发展,促进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暂设在武汉市中南路8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加强与兄弟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科技团体的联系与合作。
2、组织重点课题的研讨和考察,积极提出行业和学科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决策建言献策。
3、实施“金桥工程”、厂会合作,根据企业需要举办培训班、进修班和专题讲座,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4、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推广先进技术。接受委托承担科技开发与论证、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咨格评审,产品展示与展览和司法技术鉴定与仲裁等工作。
5、普及化学化工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
6、充分反映会员的意愿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增进化学化工科技工作者的联络与交流,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化学化工工作者。
8、认真组织优秀论文的评选。
9、组织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湖北赛区)的有关活动,办好湖北省奥林匹克竞赛培训基地。
10、主办和积极参予编辑出版《化学与生物工程》等学术刊物和科普杂志。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经济实体。
12、指导并协助各市、州和基层化学化工学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1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相当学历,从事与化学化工相关的科研、教育、生产、管理的工作者;
2)在读的化学化工专业的大学本科生、研究生;
3)在湖北省的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的个人会员。
2、凡与化学化工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可向本会申请为团体会员。在湖北省的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工学会的团体会员如自愿可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手续
1、个人会员:由本人自愿提交申请,经本会或受委托的单位和机构按照章程审查通过并备案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2、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个人会员的权利有: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惠参加本会主办或参办的学术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5)退会自由。
2、团体会员的权利有:
1)指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经本会授权,可以本会或下属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
4)可要求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有偿或无偿服务;
5)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个人会员的义务是: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的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4)按期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1)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
2)协助进行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籍管理
1、个人会员的会籍由本会或本会委托的下属机构管理。团体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
2、会员证由本会统一颁发。
3、会员可自由申请退会。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4、会员两年不缴会费者,不再享受本会会员的权利,直至终止会籍。
5、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和重要事项,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组织领导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产生办法和组成
1、由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名额,各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及相关单位,地方学会按分配名额分别提出候选人报秘书处汇总后,经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新的理事,组成新的理事会。
2、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3、理事会设以下工作机构和学术机构:
1)秘书处;
2)工作委员会;
3)专业委员会;
4)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召集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
2、向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召开各类学术会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理机构。其职责是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工作原则和任务,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秘书处的行政、人事、财务监督等由本会挂靠单位代管。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咨询、科普、组织宣传等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可独立地开展本专业或跨学科的各项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委员制,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由各专业委员会自行产生,报本会秘书处备案。新增专业委员会,应按本会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成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就本会的重要事宜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经授权行使理事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4、委托副秘书长行使其职责。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2、社会损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兴办实体所交管理费。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若发现本章程与国家的政策、法规及业务主管部门文件相违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及时修改,再提交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全员代表大会)追加通过。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大会(或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1213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湖北省化学化工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页 学会介绍 组织机构 会员之家 学术活动 科普教育 化学竞赛 咨询服务 招聘求职

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 版权所有 AllRight Service @ 2013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693号 武汉工程大学武昌校区 技术支持:捷讯技术

联系电话:13554525996 邮箱:hbshxhgxh@126.com

备案号:鄂ICP备13012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