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协印发的《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工作条例(暂行)》《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考务工作规定(试行)》《全国高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章程》《全国高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实施细则》和湖北省科协关于《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湖北赛区)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中国化学奥林匹克湖北赛区的竞赛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竞赛是面向全省高中学生的课外科普活动。其宗旨是:向中学生普及化学知识,激发学习化学的兴趣和积极性,并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通过竞赛和相关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为参加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乃至参加国际化学奥林匹克选拔参赛选手。
第三条 竞赛属非盈利性的课外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参加、零收费的原则。鼓励有兴趣、学有余力的学生参加;不鼓励盲目参加竞赛活动的做法;反对设置障碍阻止学生参加竞赛的行为。
二、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竞赛分省级预赛(以下简称预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初赛(湖北赛区)(以下简称初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及国际化学奥林匹克竞赛。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预赛和初赛。
第五条 为了搞好竞赛的各项工作,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以下简称省学会)成立湖北省中学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化奥委)。省化奥委由省学会秘书处、科普工作委员会、教育专业委员会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预赛由省化奥委主管,省教育专业委员会具体实施。初赛由中国化学会主办,省学会承办,省化奥委具体组织实施,省监委会负责监督考务。决赛由中国化学会主办,省化奥委做好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省化奥委的职责任务是在省学会的领导下,督促检查预赛的组织实施,并根据中国化学会的要求做好全国初赛和决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 竞赛的实施
第八条 预赛的实施
第一款 预赛是针对中国化学奥林匹克试题难度大的特点,为了引导学生提高对竞赛的认识,减少备赛的盲目性而举办的选拔性考试。
第二款 预赛全省统一命题。试题经专家进行审阅定稿后,于考试当天考试前四小时将试卷电子稿和密码分别发送到各考点单位2人电子邮箱,由当地负责试卷保密印制和包装。
第三款 预赛的考试和阅卷,一般以县(区)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学会或教研室集中组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阅卷完成后按规定名额上报优胜学生的考试成绩,并准备参加全国初赛。
第四款 省化奥委根据各地高中学生基数和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初赛)成绩综合考量,分配参加全国初赛名额,初赛选手须是在读在籍高中生,复读生不可参加,竞赛选手资格认定由省化奥委负责。
第九条 初赛的实施
第一款 初赛的时间由中国化学会统一安排,一般在每年八月底或九月初。
第二款 初赛报名须由各市(州)按中国化学会要求统一制作电子版报名册,于六月下旬上报省化奥委。省化奥委汇总后于赛前一个月报中国化学会,并于七月上旬向参赛考生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第三款 初赛由中国化学会统一命题并提供答题卷,通过网络传输的形式于考前发送到各省级考点。
第四款 初赛一般集中在一个考点,考点采取公开征集、双方协商的形式确定。考点确定后报中国化学会和省监委会备案。参赛学生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方能进场。初赛试卷的接收、印制、分发、考试、装订和回收保管等须全程监控,确保安全无泄密。
第五款 初赛集中组织评卷。为保证评卷公平无误,评卷前需指派专家参加中国化学会举办的“试卷答案研讨会”。评卷采用网络双评阅卷。
第六款 初赛由中国化学会设立省级赛区一、二、三等奖,获奖学生须由省化奥委根据成绩报中国化学会审核批准,并颁发获奖证书。
初赛一等奖由省化奥委根据中国化学会的要求提出候选学生名单册,同时将学生试卷的扫描版一并报送中国化学会审核确定。
第七款 对于初赛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指导老师签字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后提交给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进行复核。
第十条 决赛的相关工作
第一款 决赛由中国化学会主办并组织实施。省学会根据要求和规定确定参加决赛的学生,组成省代表队参加决赛。
第二款 省代表队选手的产生
1. 省代表队的选拔须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在省学会领导下进行,受省科协监督。
2. 选拔方式:严格按照“中国化学会奥林匹克(决赛)省队队员选拔方式”进行省队选拔。具体以当年报备给中国化学会的省队选拔方式为准。
3. 如追加省队选拔,则初赛一等奖获得者成绩排名前40名的学生具有参与湖北省代表队选拔的资格。将初赛成绩和省奥赛培训基地的考试成绩进行加权综合,根据综合成绩排序,由省化奥委集体审核确定,并在学会网站上公示。
4. 入选参加决赛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自愿退出,但须持本人及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和所在学校的证明。缺额按综合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第三款 省代表队的组建
省代表队由领队、观察员、学会代表(各一人)和参加决赛的学生组成。指导老师可以以列席代表身份参加。领队要组织管理好全队的参赛工作,协调处理好与竞赛有关的事项。
四、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竞赛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均须执行竞赛章程、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吃请、礼品和非劳务性酬金。
第十三条 参与预赛命题、审题和试卷分发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秘密,并签署保密协议,并不得参加与竞赛有关的辅导。
第十四条 在初赛成绩、综合成绩和省参加决赛学生的名单未正式公布前,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竞赛组织工作实行回避制。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竞赛的工作人员,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
五、 监督与投诉
第十六条 省监委会、省学会负责对省化奥委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参赛学生、教练和相关单位的违规行为可向省学会实名举报。预赛的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的失职违规行为应向省学会实名举报。省学会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向省监委会实名举报。
六、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参赛学生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竞赛资格或竞赛成绩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职权范围,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工作资格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第二十条 被处置方如有不服可向省监委会或中国化学会申诉。
七、 解释、修改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学会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本实施细则与中国化学会和省监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或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省化奥委可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以便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
2023年7月27日
注:本“细则”于2015年7月4日经湖北省化学化工学会第十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全票通过,2017年6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23年7月根据省监委会要求作出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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